病历搬家啦!
作者:病案统计室 更新时间:2020/3/23 10:17:37
我国《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53条规定,医疗机构的门诊病历的保存期不得少于15年,住院病历的保存期不得少于30年.为了保证病案管理条例的认真落实执行:住院病案保存不少于30年的、病历保存通风有序规定。在分管院长和医院的支持下,在综合楼7楼为病案室在原有库房的基础上又改造增加了2间库房,科室人员在总务科人员的帮助下,在3月17日到20日对6楼库房2017年、2018年两年共42316份病历进行了搬迁并上架。经过这次病历的搬迁上架后,保证了6楼库房后续两年病历的存放量,为病案管理工作提供了基本的保证。
病案统计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