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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眉山市城乡居民医疗保险政策
作者:佚名 更新时间:2017/10/11 13:37:30


2017年眉山市城乡居民医疗保险政策

(修订版)

 

一、城乡居民医疗保险体系介绍

眉山市城乡居民医疗保险体系是以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为主,以城乡居民大病医疗保险和城乡居民补充医疗保险为辅的三项医疗保险制度共同组成。

基本医疗保险:缴费由个人和财政共同负担,本着广覆盖、保基本的原则,只是“保”而不是“包”。2017年个人缴费标准分为两档,第一档每人150元,第二档每人240元。

大病医疗保险:着重解决人民群众家庭大额医疗费用支出,致力于缓解患者因病致贫、因病返贫问题,个人不缴费。

补充医疗保险:以户为单位自愿参保,2017年缴费标准为每人50元。

参保缴费在户口所在地社区或乡镇劳动保障所办理。

二、城乡居民医疗保险体系的待遇享受

参保人在每年9月1日至12月20日一次性缴纳下一年的城乡居民医疗保险费用,按规定享受相应待遇,包括普通门诊待遇、特殊疾病门诊待遇、住院待遇、重大疾病门诊待遇。

(一)普通门诊待遇

参保人员在门诊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规定支付范围的普通疾病门诊医疗费用,报销比例为60%,一个保险年度内支付限额为100元/人。

(二)特殊疾病门诊待遇

特殊疾病门诊按门诊可报费用的70%报销,按病种区分为600元、800元、2000元三类限额标准,一名参保人员一年最多报销2个病种,暂纳入特殊疾病门诊管理的病种为17种:2级以上原发性高血压(含2级)、心脏病、糖尿病、系统性红斑狼疮、再生障碍性贫血、脑中风、肝硬化失代偿期、帕金森氏病、类风湿性关节炎、强直性脊柱炎、重症肌无力、慢性活动性肝炎、甲状腺功能亢进或低下、癫痫、精神病、慢性阻塞性肺疾病、痛风。

办理程序:一是由乡镇(社区)组织参保居民填写《眉山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特殊疾病门诊审批表》,然后到二级以上定点医疗机构进行筛查性诊断,定点医疗机构在《审批表》中填写审核意见,对符合特殊疾病门诊管理的参保人员进行初审并统一汇总后报当地医保经办机构复审并录入系统,享受特殊疾病门诊管理待遇;二是持眉山市外二级以上定点医疗机构诊断证明申报特殊疾病门诊管理的患者,由居民所在地乡镇卫生院或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初审后,于每月10日前报当地医保经办机构复审后录入信息系统管理。

(三)住院待遇

保障

类型

医疗机构

起付线

一档报销

比例

二档报销

比例

基

本

医

疗

保

险

乡镇卫生院和社区卫生服务中心

150元

90%

90%

一级定点医疗机构

360元

75%

80%

二级定点医疗机构

460元

70%

75%

三级定点医疗机构

660元

60%

65%

异地(市境外)定点医疗机构

1000元

异地(市境外)定点医疗机构就诊在相应级别医疗机构报销比例基础上下降5个百分点

封顶线

16.5万元/人

20万元/人

 

大

病

医

疗

保

险

一个参保年度内单次或累计住院的合规费用,扣除基本医疗保险报销金额后,个人负担达到8000元以上,扣除8000元后由大病医疗保险按以下比例分段报销。

20000元(含)及以下部分

50%

20000元—100000元(含)的部分

60%

100000元以上部分

80%

 

补

充

医

疗

保

险

在基本医疗定点的二级及以上医疗机构(不含乡镇卫生院、社区服务中心、一级定点医疗机构)住院单次合规费用,扣除规定的就医起付线、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报销金额、城乡居民大病医疗保险报销金额后的部分,按以下比例分段报销。

8000元(含)及以下的部分

10%

20000元(含)及以下部分

20%

20000元—100000元(含)的部分

30%

100000元以上部分

50%

与重大疾病门诊待遇共享封顶线,一档33万元,二档40万元。

 

(四)重大疾病门诊待遇

暂纳入重大疾病门诊管理的病种为3种:慢性肾功能衰竭的透析治疗、恶性肿瘤(含慢性白血病)的放化疗、器官移植术后的抗排异治疗。重大疾病门诊参照住院管理。原则上参保病人选定一家市内二级以上医院进行治疗,不得随意在其他医院进行治疗。因病情需要确需转市内其他医院或市外治疗的严格执行转诊转院手续并重新备案。长期居住异地的参保病人在履行备案手续后,可选择一家居住地二级以上定点医疗机构进行治疗。

经城乡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民政救助报销后按一档缴费的重大疾病门诊费用,实际报销比例不足70%的,由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予以补足70%;按二档缴费的重大疾病门诊费用,实际报销比例不足75%的,由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予以补足75%。

 

大病

医疗

保险

按第二档缴费的参保人,单次或累计大病门诊的合规费用扣除基本医疗保险报销金额,个人负担金额达到8000元以上,扣除起付标准8000元后由大病医疗保险报销。

报销比例80%

补充

医疗

保险

按第二档缴费的参保人,单次大病门诊的合规医疗费用扣除规定的就医起付线、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报销金额、城乡居民大病保险报销金额后的部分,按以下比例分段报销:

8000元(含)及以下的部分

10%

8000元以上部分

50%

与住院待遇共享封顶线,一档33万元,二档40万元。

 

城乡居民医疗保险经办机构

 

东坡区:028-38296220                眉山东坡区杭州中路16号社保大楼

仁寿县:028-36213012                仁寿县仁寿大道延伸段

彭山区:028-37612135                眉山市彭山区彭祖大道北段235号

洪雅县:028-37401299                洪雅县洪川镇九天大道371号

丹棱县:028-37202307                眉山市丹棱县齐乐大道30号

青神县:028-38812519                青神县青衣大道298号

市本级:028-38165012                市行政服务中心医保窗口

 

补充医疗保险承保机构

东坡区(028-38111690)               彭山区(028-37622919)

仁寿县(028-36295849)               洪雅县(028-37408792)

青神县(028-38635115)               丹棱县(028-372023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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