眉山市彭山区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政策宣传资料
(2017年)
一、缴费标准
2017年度我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最低缴费基数为3780元/月。2017年度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最低缴费标准:单位缴纳3402元/年,个人缴纳907.2元/年;灵活就业人员由本人缴纳4309.2元/年;公务员医疗补助缴费标准为1360.8/年;补充医疗保险缴费标准为320元/人/年。
三、缴费比例
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缴费比例:单位缴纳7.5%,个人缴纳2%;灵活就业人员9.5%。公务员医疗补助按缴费基数的3%缴纳。
四、缴费时间
参保单位按月缴纳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灵活就业人员在每年3月底前一次性缴纳医疗保险。否则,将影响参保人员的住院报账、特殊门诊享受、个人账户划拨。
五、个人账户
(一)当年个人账户金额=缴费基数×2%+本人年龄×周岁增资额(2017年周岁增资额为10元/周岁)。
(二)不缴费的退休人员,其个人账户由医保局在每月前5个工作日内按时划拨。
(三)参保单位和个人按时足额缴费后,医保局按办理程序即时划拨个人账户。
(四)长期异地居住的退休人员,可持居住地社区证明、社会保障卡、本人身份证和银行卡到区医保局办理个人账户转移手续。
六、享受待遇时间
(一)新参保单位,职工从参保缴费的次月开始享受医疗保险待遇;灵活就业人员从参保缴费的次月起第7个月开始享受医疗保险待遇。
(二)用人单位和灵活就业人员不按时足额缴费的,从中断缴费次月起,依法暂停医疗保险待遇;中断缴费6个月及以上,不再办理补缴,之前的缴费年限作为累计缴费年限计算。再次参保时,单位职工和灵活就业人员都从参保缴费的次月起第7个月开始享受医疗保险待遇。
七、住院报销比例
(一)在职人员按72%+年龄×0.3%计算,退休人员按75%+年龄×0.3%计算。
(二)一级医院报销比例上浮5%,三级医院报销比例下浮5%,重大疾病增加5%的报销比例。
(三)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最高报销比例不超过95%。
八、起付标准
一级医院(含未定级)360元,二级医院460元,三级医院660元;退休人员起付标准比在职职工减少100元;重大疾病一个自然年度内只付一次起付标准。
九、市内住院就医
参保人员在眉山市范围内的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持本人社会保障卡和身份证直接在定点医院办理住院手续和出院结算。
十、市外住院就医
(一)如病情需要转市外住院治疗,应严格执行转诊转院登记备案制度,转院前(急救和危重病人可先转院治疗,3日内补办审批手续)须凭二级以上医院出具的转诊单到区医保局登记备案,在已开通的“四川省医疗保险异地就医即时结算”定点医院住院,所发生的医疗费在医院直接结算。
(二)长期异地居住的退休人员和常驻外地的工作人员,应持居住地社区证明、社会保障卡(常驻外地的工作人员持单位证明和社会保障卡)到区医保局办理异地就医登记备案申请手续,在已开通异地就医即时结算定点医院住院,所发生的医疗费在定点医院直接结算。
(三)1.急诊抢救等原因在非定点医院住院的医疗费;2.经医保局同意转市外治疗、出差、探亲、旅游等期间突发疾病产生的住院医疗费,并且就诊地未开通异地结算的;3.市外住院的符合异地就医政策的外伤性疾病患者。以上医疗费用,凭相关报销凭证于出院2个月内到医保局二楼大厅办理。
出院报销需提供以下资料:1.凭本人身份证复印件、社会保障卡复印件;2.出院发票原件(报销联)和出院证明;3.费用汇总清单、本人银行卡复印件;4.外伤病人需附住院病历首页和外伤调查表;5.体内植入材料需附产品合格证;6.不属于生育保险参保范围的符合计划生育规定的住院分娩需提供准生证;7、宫外孕需提供结婚证。
十一、重大疾病门诊特殊诊疗管理
(一) 患有重大疾病的参保人员持具有相关病种诊疗科目的二级以上定点医疗机构的出院证明或门诊诊断证明书,到医保局申报备案,申报备案后才能享受重大疾病的相关政策。
(二) 重大疾病门诊特殊治疗的范围包括各种白血病、恶性肿瘤放化疗、慢性肾功能衰竭治疗,器官移植术后、心脏换瓣术后、心脏安置起搏器术后、心脏安置支架术后2年内的抗排异治疗,精神病药物治疗,艾滋病发病期间机会感染的抗感染治疗。
(三)重大疾病门诊特殊治疗在备案医疗机构发生的与重大疾病相关的门诊特殊治疗、门诊辅助治疗和特需检查费用,视同住院医疗费用,按有关规定予以报销。
十二、其他政策:
(一)凡母亲参加城镇职工医疗保险的,新生儿(出生28天内)期间住院产生的医疗费用由家庭先行垫付,待婴儿参加城乡居民医疗保险2个月内,凭相关资料到医保局城乡居民窗口报账。
(二)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及以上和中断缴费6个月及以上的参保人员,不再办理基本医疗保险关系转移。
(三)最低累计缴费年限满20年且在我市连续缴费年限满10年的,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后不再缴费。
十三、最高报销限额:2017年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最高报销限额为25万元。
十四、公务员医疗补助:缴纳了公务员医疗补助的参保人员因病住院,可享受公务员补助,补助标准为:每次住院医疗费用在3000元以下的补助400元、3000-6000元的补助600元、6000以上的补助800元;住院医疗费用低于或等于起付线不予补助。
咨询电话: 028-37611238 (职工医保审核股)
2017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