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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I类门诊特殊疾病患者须知 (2018年)
作者:佚名 更新时间:2018/1/12 8:47:09

一、全市II类门诊特殊疾病范围

1.恶性肿瘤(含急慢性白血病、淋巴瘤、多发性骨髓瘤、浆细胞瘤、骨髓增生异常综合征、骨髓增殖性肿瘤);2.慢性肾功能衰竭尿毒期;3.器官移植、造血干细胞移植术后;4.心脏安置支架术后、冠状动脉搭桥术后2年内;5.血友病;6.再生障碍性贫血;7.地中海贫血
    二、享受人群

凡已参加我区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人员,患有上述规定的II类门诊特殊疾病,根据本人所患疾病可自愿申请享受门诊特殊疾病资格。

三、申报资料

1.《眉山市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特殊疾病申请表》

2.社保卡复印件或身份证复印件

3.二级乙等及以上的定点医疗机构出具的近期疾病诊断证明和相关检查报告单或与疾病相关的出院证明

申请人或委托人持以上相关申请资料到彭山区人社局二楼大厅医保窗口申请审批合格后,Ⅱ类从认定的下一次就医开始享受。

四、市内报销管理办法

1.从2018年1月1日起,门诊特殊疾病严格实行定治疗机构管理,Ⅱ类门诊特殊疾病病人需在其选择的门诊特殊疾病治疗机构产生的门诊费用才能报销。    

2.已患Ⅱ类门诊特殊疾病人员应在本市范围内选择1家定点医疗机构作为治疗机构,在选定的定点医疗机构就医后,其特殊疾病门诊费用在治疗机构直接报销,病人只需支付个人自付部分费用。 

五、市外报销管理办法

1.一是长期异地工作和生活的门诊特殊疾病人员,二是门诊特殊疾病治疗需要转往上级医院的病人,只要办理了长期异地门诊特殊疾病登记备案或转诊转院登记备案,在已选定的异地医疗机构(1家)产生的门诊特殊疾病费用可以报销,否则,不予报销。

2.在市外已开通异地门诊特殊疾病直接结算的医疗机构就医后,其费用在治疗机构直接报销,病人只需支付个人自付部分费用;在市外未开通异地门诊特殊疾病直接结算的医疗机构就医的,由病人全额垫付后,凭本人社保卡、银行卡复印件、医疗门诊收费专用发票原件、费用清单、处方、检查报告,到彭山区人社局二楼大厅医保窗口办理报销事宜。

六、II类门诊特殊疾病不予报销的范围

1.在未选定的治疗机构产生的门诊医疗费用;

2.与认定门诊特殊疾病不相符合的用药、治疗、检查等门诊医疗费用;

3.《眉山市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特殊疾病目录》外的费用。

4.参保人员办理门诊特殊疾病异地就医登记备案后在我市医疗机构发生的门诊医疗费用。

 

                      职工医疗保险咨询电话:028-37611238  

                                 2018年1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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