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全市I类门诊特殊疾病范围
1.原发性高血压(2级及以上);2.帕金森氏病;3.强直性脊柱炎;4.重症肌无力;5.甲状腺功能亢进或低下;6.癫痫;7.痛风;8.肝硬化失代偿期;9.慢性活动性肝炎;10.系统性红斑狼疮。11.糖尿病(1型、2型);12.心脏病(冠心病、心瓣膜病、心肌病、先天性心脏病、肺源性心脏病、心脏安置起搏器术后);13.脑卒中后遗症;14.类风湿性关节炎;15.慢性阻塞性肺疾病;16.心脏安置支架术后、冠状动脉搭桥术后2年以上;17.精神类疾病。
二、享受人群
凡已参加我区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统帐结合)的人员,患有上述规定的I类门诊特殊疾病,根据本人所患疾病种类可自愿申请享受门诊特殊疾病资格。
三、申报资料
1.《眉山市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特殊疾病申请表》
2.社保卡复印件或身份证复印件
3.二级乙等及以上的定点医疗机构出具的近期疾病诊断证明和相关检查报告单或与疾病相关的出院证明。
申请人或委托人持以上相关申请资料到彭山区人社局二楼大厅医保窗口申请审批合格后,次月起享受。
四、待遇标准
I类门诊特殊疾病报销比例为可报费用的80%,2000元/种/人/年,每个参保人员病种认定不超过2种。
五、市内报销管理办法
1.从2018年1月1日起,门诊特殊疾病严格实行定治疗机构管理,病人需在其选择的门诊特殊疾病治疗机构产生的门诊费用才能报销。
2.凡I类门诊特殊疾病的城镇职工医保病人可在本市范围内选择1—2家定点机构。
3.在选定的定点医疗机构就医或定点药店买药后,其费用在治疗机构直接报销,病人只需支付个人自付部分费用。
六、市外报销管理办法
1.长期异地工作和生活的人员和门诊特殊疾病治疗需要转往上级医院的病人,只要办理了长期异地门诊特殊疾病登记备案或转诊转院登记备案,在选定的异地医疗机构(1-2家)产生的门诊特殊疾病费用可以报销,否则,不予报销。
2.在市外已开通异地门诊特殊疾病直接结算的医疗机构就医后,其费用在治疗机构直接报销,病人只需支付个人自付部分费用;在市外未开通异地门诊特殊疾病直接结算的医疗机构就医的,由病人全额垫付后,在当年底持本人社保卡、银行卡复印件、医疗门诊收费专用发票原件和处方,到彭山区人社局二楼大厅医保窗口办理报销事宜。
七、门诊特殊疾病不予报销的范围
1.在未选定的治疗机构产生的门诊医疗费用;
2.与认定门诊特殊疾病不相符合的用药、治疗、检查等门诊医疗费用;
3.《眉山市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特殊疾病目录》外的费用。
4.参保人员办理门诊特殊疾病异地就医登记备案后在我市医疗机构发生的门诊医疗费用。
八、需要复审和重新认定的病种
1.脑卒中后遗症、甲状腺功能亢进或低下、癫痫、慢性活动性肝炎的病人须每3年到具有相应资质的二级乙等及以上的定点医疗机构复查,并向参保地医保经办机构报送复查材料。
2.通过认定后超过12个月未进行门诊特殊疾病治疗或出现中断治疗达到12个月以上的,需重新申请认定。
职工医疗保险咨询电话:028-37611238
2018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