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城镇职工医疗保险体系
(一)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最低缴费标准:单位缴纳3621.6元/人/年,个人缴纳965元/人/年。
(二)补充医疗保险缴费标准为320元/人/年。
(三)公务员补助1448.64元/人/年。
二、医疗保险征缴
(一)缴费基数:2018年最低缴费基数4024元/人/月。
(二)最低缴费年限:
1.2006年12月31日及以前的参保人员最低缴费年限10年,且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后,不再缴费。
2.2006年12月31日以后的参保人员,其最低缴费年限满20年且在眉山市连续缴费年限满10年的,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后,不再缴费。
三、基本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接续
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及以上和中断缴费6个月及以上的参保人员,不再办理基本医疗保险关系转移。
四、个人账户
(一)当年个人账户金额=缴费基数×2%+本人年龄×周岁增资额(2018年周岁增资额为10.5元/周岁)。
(二)不缴费的退休人员,其个人账户在每月前5个工作日内按时划拨。
(三)参保单位和个人按时足额缴费后,按照办理程序即时划拨个人账户。
(四)长期异地居住的退休人员,可持异地居住证明、社会保障卡、本人身份证和银行卡到区医保局办理个人账户转账手续。
五、门诊特殊疾病待遇
(一)I类门诊特殊疾病
1.I类病种:(1)原发性高血压(2级及以上);(2)帕金森氏病;(3)强直性脊柱炎;(4)重症肌无力;(5)甲状腺功能亢进或低下;(6)癫痫;(7)痛风;(8)肝硬化失代偿期;(9)慢性活动性肝炎;(10)系统性红斑狼疮;(11)糖尿病(1型、2型);(12)心脏病(冠心病、心瓣膜病、心肌病、先天性心脏病、肺源性心脏病、心脏安置起搏器术后);(13)脑卒中后遗症;(14)类风湿性关节炎;(15)慢性阻塞性肺疾病;(16)心脏安置支架术后、冠状动脉搭桥术后2年以上;(17)精神类疾病。
2.凡已参加我区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统帐结合)的人员,患有上述规定的I类门诊特殊疾病,根据本人所患疾病种类可自愿申请享受门诊特殊疾病资格。
3. I类门诊特殊疾病严格实行定治疗机构管理,已确定为I类门诊特殊疾病的参保人员可在本市范围内选择1—2家定点机构,病人需在其选择的门诊特殊疾病治疗机构产生的门诊费用才能报销。
4. 享受I类门诊特殊疾病的病人发生符合报销项目的费用按80%比例报销,病种认定不超过2种,每个病种报销限额2000元/人/年。
(二)II类门诊特殊疾病
1.II类病种:(1)恶性肿瘤(含急慢性白血病、淋巴瘤、多发性骨髓瘤、浆细胞瘤、骨髓增生异常综合征、骨髓增殖性肿瘤);(2)慢性肾功能衰竭尿毒症期;(3)器官移植、造血干细胞移植术后;(4)心脏安置支架术后、冠状动脉搭桥术后2年内;(5)血友病;(6)再生障碍性贫血;(7)地中海贫血。
2.II类门诊特殊疾病参照住院管理。原则上参保病人选定一家市内二级以上医院进行治疗,不得随意在其他医院进行治疗。因病情需要确需转市内其他医院或市外治疗的严格执行转诊转院手续并重新备案。长期居住异地的参保病人在履行备案手续后,可选择一家居住地二级以上定点医疗机构进行治疗。
(三)门诊特殊疾病申请
门诊特殊疾病的申报,需提供以下资料:一是申报人社保卡或身份证复印件;二是二级乙等及以上的定点医疗机构出具的近期与疾病相关的资料:疾病诊断证明、相关辅助检查资料等;三是申报人填写的《眉山市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特殊疾病申请表》。
六、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一)享受待遇时间
1.新参保单位,职工从参保缴费的次月开始享受医疗保险待遇;灵活就业人员从参保缴费的次月起第7个月开始享受医疗保险待遇。
2.用人单位和灵活就业人员不按时足额缴费的,从中断缴费次月起,依法暂停医疗保险待遇;中断缴费6个月及以上,不再办理补缴,之前的缴费年限作为累计缴费年限计算。再次参保时,单位职工和灵活就业人员都从参保缴费的次月起第7个月开始享受医疗保险待遇。
(二)住院报销比例
1.在职人员按72%+年龄×0.3%计算,退休人员按75%+年龄×0.3%计算。
2.一级医院报销比例上浮5%,三级医院报销比例下浮5%,重大疾病增加5%的报销比例。
3.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最高报销比例不超过95%。
(三)住院起付标准
一级医院(含未定级)360元,二级医院460元,三级医院660元;退休人员起付标准比在职职工减少100元;II类门诊特殊疾病一个自然年度内只付一次起付标准。
(四)市内住院就医
参保人员在眉山市范围内的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持本人社会保障卡和身份证直接在定点医院办理住院手续和出院结算。
(五)市外住院就医
1.长期异地居住的退休人员和常驻外地的工作人员,可持异地居住证明、社会保障卡到参保地医保局(中心)申请长期异地就医备案手续,然后持卡就医及时结算;
2.急危重或疑难杂症患者确需转院的,在异地就医前,持二级乙等以上医院出具的转诊单到参保地医保局(中心)备案,然后持卡就医及时结算。
3.探亲、旅游等期间突发疾病异地就医需在住院当日起三个工作日内向参保地区(县)医保局(中心)备案。
七、公务员医疗补助:缴纳了公务员医疗补助的参保人员因病住院,可享受公务员补助,补助标准为:每次住院医疗费用在3000元以下的补助400元、3000-6000元的补助600元、6000以上的补助800元;住院医疗费用低于或等于起付线不予补助。
八、最高报销限额:2018年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最高支付限额为25万元。
九、补充医疗保险:1.在基本医疗保险最高支付限额内且符合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范围的,个人比例自付部分按90%赔付;2在基本医疗保险最高支付限额以上且符合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范围的,个人比例自付部分按90%赔付;3.2018年职工补充医疗保险最高赔付金额不超过50万元。
职工医疗保险咨询电话: 028-37611238